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钱近昌,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许仕林,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龙新伟,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熊胜华,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辰阳街道杨旗嘴社区杨幺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文辉。
被告:李双,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钱近昌、许仕林、龙新伟、熊胜华与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钱近昌、许仕林、龙新伟、熊胜华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近昌、许仕林、龙新伟、熊胜华以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劳务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近昌、许仕林、龙新伟、熊胜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钱近昌、许仕林、龙新伟、熊胜华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叶久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千焱
书 记 员 肖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