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辰阳街道杨旗嘴社区杨幺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汉寿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长仲裁字第505号裁决由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龚哲羲
执行员 孙小伍
执行员 张磊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