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嘴社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5338514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2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2年10月12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2年12月19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商品房,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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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瞿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金 赛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