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汉寿县辰阳街道**嘴社区***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50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2执1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代学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