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汉寿县辰阳街道**嘴社区***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50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2执1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代学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