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2执1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8885号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江苏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26254.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2执1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何家亮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