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443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盛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659145。
法定代表人:芮永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
市牛塘镇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5509937G。
法定代表人:蒋九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
厦3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250540640B。
申请执行人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苏041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查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多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目前,被执行人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0212911.26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 超
书 记 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