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常州市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4民初576号
原告:常州市X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常州市X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X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X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