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湖北葛洲坝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9**民初183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湖北葛洲坝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光明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3687L。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告: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5213090。
法定代表人:王仁杰。
原告***与被告湖北葛洲坝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