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湖北葛洲坝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财保16号
申请人:袁楠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公民身份号码:32068XXXXX********。
委托代理人:仇春焱,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79。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黄国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33062XXXXX********。
被申请人三: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90。
法定代表人:王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湖北葛洲坝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7L。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袁楠茜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国平、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北葛洲坝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葛路桥陕西省XX路路面综合项目交安工程”的2600000元工程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袁楠茜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单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以此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楠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国平、常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北葛洲坝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四被申请人在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葛路桥陕西省XX路路面综合项目交安工程”总计2600000元工程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楠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珊珊
书 记 员  郭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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