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

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广东协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510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环城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俊明。
委托代理人:刘泰祥、林名珊,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协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澄华工业区(高佳玩具厂内)。
法定代表人:蔡文进。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协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粤510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粤5102执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还其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积极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2、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房地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追加案外人蔡文进、杨派钿、蔡锦群、林金潮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案号列(2022)粤5102执异10号,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故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蔡锡焕
审判员  沈沛芸
审判员  肖漫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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