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65号
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城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城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穗云法民二催字第65号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上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城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