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晨辉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知民初68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白石古莲城兰亭苑1栋3单元0503001号、0603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晨辉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白石古莲城兰亭苑1栋3单元0503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晨辉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訸
审判员***
审判员孙一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