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6539号 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机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1栋3**0503001号、0603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诉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晨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1007727.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共计227377.78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1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接“玉林奥园康城花园7.9.17座(±0.00以上)项目”工程需要,与原告达成《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对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约定供应货物,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1月12日止,被告尚须依约支付货款1007727.98元。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须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27377.78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清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综上,截至2022年1月12日止,被告已累计欠付原告款项暂计1235105.76元,并应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条款,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晨辉公司辩称:不同意被答辩人没有合法依据的、过高的部分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如下:一、银基公司第二项诉请逾期付款损失227377.79元,以及后续逾期付款损失,没有合法依据,且起算时间、计算方式、计算标准均不明确。(一)银基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不明。根据双方签订的《玉林奥园康城7.9.17座项目(部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9.2条付款方式的约定,第二期货款的支付条件为供货完毕并完成结算后,支付时限为结算后的25个工作日。本案晨辉公司与银基公司就案涉合同结算的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根据该合同条款9.2条的约定,晨辉公司支付该5%左右的货款时间在2021年9月15日后才视为违约,而银基公司在起诉状中并未明确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根据双方履约的事实,本案认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应自2021年9月16日起算。(二)银基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不明。1、根据双方签订的《玉林奥园康城7.9.17座项目(部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12.5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如乙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银基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不明;2、结合案涉合同的签订时间、实际履约情况,可以明知该条款是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的约定,按照签约当时(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市场行情,一般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双方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的本意,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是自2019年8月19日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布存贷款利率标准,而是改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故本案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当认定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更加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本意(真实意思表示),更加贴近事实。(三)银基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明。截止2022年1月12日止,晨辉公司拖欠银基公司货款的天数为118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本案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应为:1007727.98元*3.85%/365*118=12542.76元。二、银基公司诉请晨辉公司支付其保全费、担保费,既无客观证据证实,也无合法依据支持。该担保费是属于银基公司的非必要诉讼支出,与答辩人无关,该项请求无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三、答辩人与银基公司之间混凝土的交易金额高达20077319.03元,至目前为止,仅欠付5%左右的后期货款,该欠付行为系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上游的开发商未支付答辩人工程款所致,答辩人并非不愿付款,客观事实是因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导致答辩人暂时无能力支付,答辩人曾经主动联系银基公司,主张以房屋抵偿货款,因银基公司拒绝导致本案纠纷成讼。综上所述,银基公司虚增逾期付款损失,故意垒高诉讼金额,提出没有客观依据、计算标准不明的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银基公司不合理的、过高的、没有依据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晨辉公司因承接“玉林奥园康城花园7.9.17座(±0.00以上)项目”工程需要,与银基公司达成《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银基公司***公司的玉林奥园康城项目7.9.17座工地供应混凝土;付款方式为:收货且办理材料点验及发料手续后,结算上月25日前供货数量X单价,于每月25日前支付95%;在供货完毕并完成结算后,根据供货数量X单价,在2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每年6月及12月不支付货款,6月的货款在7月支付,12月货款在第二年1月支付。如晨辉公司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双方《补充协议》,就2019年4月1日之前及之后的货物单价等进行了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银基公司***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通过《混凝土对账单》对上月批次的货物进行对账结算确认后,银基公司支付相应批次货物的95%货款。最后一批货物于2020年12月4日交付,于2021年1月25日对账结算,截至2021年2月3日,银基公司共计支付19069591.05元。后双方于2021年8月11日完成最终结算,确认最终混凝土价款为20077319.03元,双方在庭审中确认银基公司尚欠晨辉公司货款1007727.98元 银基公司称晨辉公司在之前支付的95%的货款过程中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晨辉公司对银基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及客户回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银基公司从未向其主张过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双方结算时亦未确认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于涉案货款1007727.98元,银基公司主张应自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完毕之日即2021年1月25日的25个工作日之后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银基公司则认为应自最终结算之日即2021年8月11日的25个工作日之后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晨辉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晨辉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银基公司就本案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银基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粤0113民初653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公司价值1235705.76元的财产,银基公司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银基公司与晨辉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晨辉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对本案货款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涉案总货款20077319.03元,已实际支付了19069591.05元,尚欠货款1007727.98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银基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问题,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院认为该约定属约定不明,考虑到晨辉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违约程度较轻,故本院酌情将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调整为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原被告在庭审中对已支付的95%的货款的对账时间及付款时间、金额均予以确认,根据晨辉公司的付款情况来看,晨辉公司有部分货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次月25日前按期支付,已事实上构成违约,应按逾期付款天数计付违约金。经本院对银基公司提供的《逾期付款计算表》进行核算,本院采纳《逾期付款计算表》中的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经计算,截至最后一笔还款之日即2021年2月3日共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72628.22元(详见附表)。另,合同中虽约定每年6月及12月不支付货款,故相应利息本应免除,但考虑到银基公司是将还款直接扣减本金,本院酌定相应款项经相抵后不再另行计算。至于未付的5%货款1007727.98元的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虽为供货完毕并完成结算后支付剩余5%的款项,但根据对账单显示,本案最后一批货物于2020年12月4日交付,相应货物对账时间是2021年1月20日,最终结算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如按晨辉公司主张以总结算为付款条件,对银基公司明显既不公平亦不合理。故应自2021年3月4日(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25个工作日的次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银基公司在《逾期付款计算表》主张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付逾期付款损失,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担保费的承担问题,且该费用并非银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于银基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7727.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00772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7%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3日的逾期付款损失72628.22元。 三、驳回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8元,由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97元,由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26元,由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表: 起算日期 货款基数 天数 违约金 起算日期 货款基数 天数 违约金 2018-10-25 91269.11 12 144.33022 2020-1-25 1554571 31 6350.7405 2018-11-25 313700.87 10 413.39758 2020-2-25 2265176 29 8656.69441 2018-12-25 273965.61 31 1119.2058 2020-3-25 710605 31 2902.96732 2019-1-25 535929.71 1 70.625258 2020-4-25 1078276 12 1705.15353 2019-2-25 377241.3 25 1242.8292 2020-5-7 367671.3 13 629.876271 2019-4-25 477401.05 26 1635.7199 2020-5-25 657223.2 22 1905.40698 2019-5-25 1047105.96 31 4277.643 2020-6-25 390509.1 30 1543.84842 2019-6-25 2228820.71 20 5874.3165 2020-7-25 586697 6 463.892438 2019-7-15 1181714.75 10 1557.2734 2020-7-31 196187.8 25 646.344771 2019-7-25 2586705.18 11 3749.6595 2020-8-25 336105.3 1 44.2922261 2019-8-5 1404990.43 13 2406.9603 2020-8-26 139917.4 30 553.153018 2019-8-25 1680310.05 11 2435.759 2020-9-25 145608.6 2 38.3768472 2019-9-25 1827737.64 26 6262.38 2020-9-27 5691.18 28 20.9996746 2019-10-25 2024662.81 19 5069.4229 2021-10-25 79880.09 9 94.7399752 2019-11-25 1861247.42 11 2698.0439 2020-11-3 74188.9 6 58.6600453 2019-12-25 2077954.08 27 7393.5314 2020-11-25 71761.32 70 661.973601 利率 0.037*1.3 合计 726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