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1栋3**0503001号、0603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申请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扣划了被执行人***共计2653.83元,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2月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80000元及其***行金,本案执行到位2653.83元,其余暂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蹦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