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3执1186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道洛浦街西二村自编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977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1栋3**0503001号、060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931255L。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11860号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金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依法应当对被执行人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13执11860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