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3民初414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C座7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1栋3**0503001号、0603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足额补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