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6605号
原告: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国际机场机场南二路西南空管局第四办公区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72523M。
法定代表人:邬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山步行街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074007XP。
法定代表人:何开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芸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铠
书 记 员 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