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4号
原告:***,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容,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国际机场机场南二路西南空管局第四办公区309室。
法定代表人:郭菟。
原告***与被告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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