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306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73038924G。
法定代表人:齐永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辽宁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511812859。
被申请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045901。
法定代表人:朱义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王家镇新村路17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04873160M。
法定代表人:李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辽0292民初3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4307122.4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实际冻结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后四尾号0375账户内存款4307122.43元。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后四尾号为0375账户内存款4307122.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德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曲雪晴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