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

朱永秋、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585号
原告:朱永秋,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青石路52-1。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义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永秋与被告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在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永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岱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