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585号
原告:朱永秋,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青石路52-1。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义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永秋与被告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在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永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岱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