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3724号 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0.00元,减半收取6,535.00元,由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