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3028号
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马停停。
被告:大连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