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春峥
审判员杨力
审判员*建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