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151号之一
原告:***璞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94533492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02174961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徐锦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璞公司)与被告大连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华璞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璞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华璞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顾 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