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1823号
原告:哈尔滨龙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住宅)。
法定代表人:王桂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霞,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育才路2号厂房2。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龙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龙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龙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龙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7元,减半收取计3568.50元,由哈尔滨龙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郑雪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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