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1137号
原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育才路2号厂房2。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景慕,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昌,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寒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海丽
书 记 员 徐 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