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育才路2号厂房2。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    
法定代表人:钟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5日作出的(2020)新3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0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案款2387491元。2021年11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了撤案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0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丽萍
审判员    安外尔·麦图迪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