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民初110号之一
原告: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范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育才路2号厂房2。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先,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玖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直玖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71930元”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次日,又以其“已与**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现直玖公司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8975.44元),由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8950.4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王海莹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亚楠
书 记 员  赵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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