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冠屹,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开发区新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1331811X。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018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013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明龙
审 判 员 张志伟
审 判 员 杨婧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秀丽
书 记 员 邹函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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