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未知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91民初170号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科路12号科技创业园创新大厦51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578685798M。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育才路2号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133181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撤回对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由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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