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91民初17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育才路2号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133181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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