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91民初17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育才路2号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133181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