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庆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北青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继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肇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大庆庆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韩永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韩永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33元,减半收取3716.5元,由大庆市庆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毛瑞利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海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