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3183号
上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发现,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超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立新
审判员 徐 俊
审判员 冯 曲
书记员 尹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