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甘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第八条第一款对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明确约定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协议合法有效,且约定的管辖单一明确,根据协议约定该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结合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所涉标的金额,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王静 审判员    任莉莉
法官助理    谢雨欣 书记员    何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