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党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0389U,
法定代表人:茹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升,男,汉族,1990年8月2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敦煌市,系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新民巷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000591214472U。
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款1983913.68元、执行费22239元,合计2006152.68元。但被执行人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以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森林公安局不拨付工程款和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的上级机关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名下有办公楼一幢,办案警用车辆两辆,在肃北县农业银行有基本存款户(账号27×××39)余额为:266054.03元,该账户用于人员工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个人经费;在肃北县农业银行有取保候审金账户(账号27×××09)余额为10016.15元,专门用于存储取保候审金;在肃北县工商银行有零余额账户(账号27×××37)余额为290710.53元,用于公用经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办案费)、服装及业务经费等。因被执行人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作为党政机关,属特殊被执行主体,上述查明的财产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处置。本院将上述查明情况向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告知。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此表示认可,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终本申请书,我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2018年9月14日本院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遂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履行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第三方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甘0923民初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龙
审判员 蔡彦堂
审判员 吴丽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