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923执恢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敦煌市党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038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肃北县博伦小区9号楼8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06721894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敦煌二建)与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肃坤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它案执行款26466.16元,并向申请人给付,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本院2020年12月28日以(2020)甘0923执1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2021年5月12日,申请人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履行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849176.84元,迟延履行金155466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5975元,房屋评估费35786元,以上合计2070403.84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查封的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肃北县博伦小区7-1号、博伦小区7-2号、博伦小区8-1号、博伦小区8-2号、博伦小区8-3号商业门店5套门店以1945272元抵顶于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除此之外肃北县肃坤房地产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因现查封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本院将查明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反馈,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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