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财保4号
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茹作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有,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有在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行账户6230********存款9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在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行账户6230********中的存款9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40元,由申请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韩秀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冬琴
书 记 员 范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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