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泌***源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9FLJYJ5K,住所地泌阳县驻南公路与平桐路交叉口向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13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泌***源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泌***源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22年12月8日将和解协议和结案申请提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泌***源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真实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执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更生
审判员 贺 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