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4民初129号
原告:漯河市志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与柳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剑桥小镇2#楼21层2113室。
法定代表人:谢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迎宾路南首路东。
原法定代表人:刘兴华。
被告:漯河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阡军正,该局局长。
原告漯河市志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地方海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志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志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