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6财保84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0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0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21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