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鲁1526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0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0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