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鲁1526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0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0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