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4民初2261号之二
原告: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长春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92799994E。
法定代表人:兰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特别授权)、**(实习),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3241元,由原告南充市东剑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