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3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勉阳镇武侯路501号25栋楼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307131090。
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OP5ED59T。
法定代表人贲年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00947013X6。
负责人杨兴礼,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4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5日采用邮寄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1001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在2410016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0元由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0元由六枝特区交通局负担;四、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26500元。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于2022年5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410016元,由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从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S214和G356项目工程款中代付: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241001.6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723004.8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241001.6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482003.2元、尾款723004.8元及案件受理费3912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计算利息;三、本案执行费26500元由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从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S214和G356项目工程款中代付。
由于分期付款时间较长,经合议庭评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03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