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云岭东路印象康城7栋1单元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60914161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红,系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311510803。
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OP5ED59T。
法定代表人贲年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1)黔0203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采用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于2022年5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81932元,由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从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S214和G356项目工程款中代付: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168193.2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4579.6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168193.2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336386.4元、尾款504579.6元及案件受理费9969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计算利息;三、本案执行费19219元由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从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S214和G356项目工程款中代付。
由于分期付款时间较长,经合议庭评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03执15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