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1798号
原告:杭州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29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船湾居民,现住该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贲年刚,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苏家屯区门居民,现住该地址。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居民,系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贵阳融汇恒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A2)1**16层9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居民,住梁山县梁山街道*****新区。
第三人:***,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
第三人:北京新涌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贲年刚、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阳融汇恒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新涌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多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北京新涌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多信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多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北京新涌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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