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252号 申请执行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16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金花,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33号A座-3-7-1。 法定代表人:梁晓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执行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辽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和财付通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两次查证及线下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的房屋进行了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进行抵债。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