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137号
申请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14003901964116472,保险金额1820000元),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