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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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403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350000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全费人民币8491元,执行费人民币52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银行存款少量。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破产管理人通知,被执行人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目前尚在清算过程中。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至今日,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350000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全费人民币8491元,执行费人民币5277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23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