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6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4575081F,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4036M,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 破产管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0004289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梁溪人家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38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