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6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4575081F,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4036M,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
破产管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0004289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梁溪人家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38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琪